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1.适用地区:北京地区。
2.适用人群:与企业员工关系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裁/总经理、行政副总裁、人力资源总监、人事主管等。
3.适用场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第二部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工资支付规定》
5.《工伤保险条例》
6. 2020年1月2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
7. 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8.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9.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10. 2020年1月25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抗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11. 2020年1月30日,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村)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12.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13.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14.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5. 2010年2月1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16. 2020年2月7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
17.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18. 2020年2月1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7号
19. 2020年2月14日,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
第三部分.操作建议
1. 用人单位须摸清全体员工与疫情防疫相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及同住人员是否离京、何时离京、何时返京、是否去过湖北省、体温是否正常、未成年子女出生年月、配偶的工作单位、配偶是否在家陪护子女、本人是否选择在家陪护子女等),并按照所在街道、居委会、物业的要求,填写《某某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企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2. 自2月14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3. 企业应制定疫情应对方案,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对全员进行疫情防控培训和指导,每天做好办公环境消毒、员工体温监测统计等一系列疫情防控工作。
4. 劳动者被隔离的,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报酬。
5. 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劳动者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6. 复工企业工作时间安排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复工企业应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劳动者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7. 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一,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第二,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以减轻压力。
8.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9. 停工停产
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企业应当向全体职工下发停工停产的通知,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支付全额工资;从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开始,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新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按最低工资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10. 工伤申请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用人单位可及时与所在地工伤认定部门咨询联系工伤认定事宜。
11. 劳动合同终止
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2. 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部分.实务问答
1.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扣工资吗?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的规定,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扣工资。
这里的隔离,是指政府对确诊、疑似、密切接触者、发热人员采取的集中救治和观察措施,具有强制性。
2.劳动者返京后,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是否具有强制性?那么在2月14日之前返京的人员就不必进行居家和集中隔离观察了吗?居家或集中观察的这14天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第一,劳动者到京后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是强制性的。
第二,不是的,2月14日是通告的生效日期,对2月14日之前和之后返京人员均应适用,如果返京人员在2月14日之前已经返京的,但是没有进行隔离,仍应进行自主隔离,需要看的是劳动者返京跟14天之间的时间差,以此来确定隔离时间,比如:劳动者已经入京超过14天没有症状,则无需隔离;如果入京7天时间没有症状,则需要再自行隔离7天时间。
第三,在返京后自行或集中隔离观察的14天中,如果劳动者采取远程办公的,工资正常发放;如果劳动者采取调休年假的,工资正常发放;如果劳动者休看护假的,工资正常发放;如果劳动者采取调休方式的,疫情过后采取每周工作六天的时间补足调休,无需支付加班费,那么调休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3.劳动者在春节休假期间被隔离,工资如何支付?
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取决于劳动者所休假期的性质。
如果劳动者请休的是年假+春节假期(含国务院延长的春节假期),正好在该假期期间被隔离,由于年假和春节假期本身就是带薪假期,所以不存在扣发工资的问题,工资正常发放即可;如果假期过后,劳动者仍然处于被隔离状态,此时,虽然劳动者不能到岗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应当视劳动者为正常出勤,正常发放工资,不得克扣。
如果劳动者请休的是事假+春节假期,劳动者正好在事假期间被隔离,如果用人单位的事假是无薪假,则该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不会因为是隔离期间而为该劳动者计发工资,即,事假期间被隔离不计发工资。事假结束后,劳动者仍处于被隔离状态的,应当按照正常出勤为劳动者计发工资。
4.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后,可以启动医疗期吗?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确诊隔离治疗期间,不启动医疗期,劳动者医疗期从请病假的第一天开始计算,不是从患病的第一天开始计算,更不是从被隔离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劳动者在隔离治疗期间,不启动医疗期,也就不存在医疗期满的问题。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隔离治疗结束后,劳动者因身体原因无法提供劳动,应如何处理?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可凭医嘱,向用人单位请病假,从劳动者请休病假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医疗期,按医疗期支付工资,医疗期满,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没有医嘱的,可安排劳动者休年假或其他带薪假期,无带薪假或带薪假期休完后,可与劳动者协商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三,如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无法提供劳动的,应按照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请事假,事假期间工资支付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6.延长的春节假期是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都不是。属于特殊情况下临时安排的休假日,不是休息日。这个特殊假期内,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工资。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7.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应如何办?工资如何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中规定,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另,企业也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实行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疫情”期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的,视为休息时间,将来疫情结束后,用人单位可以在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内连续安排劳动者工作,只要在这个周期内,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就符合法律的规定。
8.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否与职工协商工资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中明确表示: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9.在政府要求复工情形下,企业已发出复工通知,劳动者拒不复工如何处理?
要区分情况:分客观无法复工和主观不愿复工。
第一,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复工(比如在湖北的劳动者、隔离期间的劳动者等),则需采用灵活办公模式,鼓励在家办公。
第二,如果符合复工条件且企业具备开工的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劳动者仅因害怕传染而拒绝复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即企业可以依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根据假期的性质支付或者不支付期间的工资。
10.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的规定,北京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若没提供劳动,企业应按北京市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11.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工资按照正常出勤来支付。鼓励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办公。正常办公的,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疫情防控期间看护未成年子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2.工作期间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普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第一,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比如医护人员、志愿者在抗击疫情过程中被感染,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第二,普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因为它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13.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14.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拒绝配合治疗、检疫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的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关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5.春节前已经发了入职邀请,用人单位是否可因疫情取消录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发出入职邀请后,劳资双方已经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用人单位若此时取消录用,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替代性方案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对拟聘用劳动者发出入职邀请,可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延迟正式入职时间,以降低用工成本;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给予补偿予以取消录用。
16.劳动者在春节前已提交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期无法正常办理离职手续的,离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之前的离职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因疫情防控无法办理离职手续,不影响离职的法律效力。
17.当前疫情下,社会保险是否可以延期缴纳?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规定,我市暂定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并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的规定,对于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延长缴费期间,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
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可以延长缴费至7月底。
18.因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第五部分.特别提示
1. 本指引不构成对贵司的专门法律意见,未经正式委托,不对贵司的劳动法律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2. 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采取具体措施前,强烈建议贵司咨询劳动法律顾问。
3. 本指引旨在帮助企业在复工期间有效处理劳动用工法律事宜,仅供参考,不得用作用人单位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的依据。
4. 疫情期间可能出台新的相关法规政策,问方执象律所将保持实时关注,亦请您随时与我们取得联系,以便获得最具时效性的实务建议。
本文创作团队联系方式:郑律师13161747200;蒋律师18201271625;于律师156001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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