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银行的管理机构是股东大会、监事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股东大会是银行的最高管理机构。银行制定并采取预防腐败的管理措施、制定道德行为准则以及避免和解决利益冲突的政策。
银行的设立人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此外,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及其他国家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成为银行的设立人和股东。国有资本占额定资本50%以上的企业和组织不得成为银行的设立人和股东(第216-I号法律第十二条,1996年4月25日)。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银行系统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领导。中央银行是规定银行业务范围并履行许可、批准、规范、审慎监管职权的国家机构(第216-I号法律第四条,1996年4月25日)。
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的职权包括(第154-I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1995年12月21日):
· 制定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关于支付流程的规则;
· 设置开设、持有、结清银行客户账户的流程;
· 发行和收回流通货币;
· 发行贵金属;
· 设置货币、贵金属买卖流程;
· 设置银行贵金属管理运营流程;
· 向银行提供短期贷款;
· 监督银行业务;
· 发放银行设立许可;
· 发放许可证和其他文件。
银行联盟
根据于1996年4月25日生效的第216-I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十条,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实施合作项目,银行间可以建立联盟或者其他形式的联合,并于联盟设立登记或作出清算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报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行使以下职权:
· 收取并审核银行结单以及其他的银行业务相关信息或其他中央银行监管职责内的相关信息;
· 审查银行业务;
· 使用银行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在某些情况下,中央银行可能需要银行或银行集团立即采取措施。
如果银行监事会不符合中央银行的要求,则后者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决定议程。
如果由中央银行替换银行监事会或银行管理委员会中的一名或多名成员的监督措施被认为力度不足,则中央银行有权:
· 与监事会临时合作;
· 临时更换监事会成员;
· 任命一名或多名银行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的任期最长为十二个月。其将就银行的财务状况及其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的措施向中央银行提交报告。(第216-I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六章, 1996年4月25日)
风险管理
各银行每年,或在其组织结构、运营或财务状况改变后,均需制定或更新其关于恢复财务状况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计划须反映宏观经济及金融危机对银行运营的影响,以及因该影响产生问题的解决措施。计划还需包含减少对银行运营的负面影响的措施。
中央银行将在三个月内审核银行制定的计划并评估其执行可能性,以及在执行过程中维持财务状况的可能性。
此外,对于银行集团中的主要银行,该银行须制定单独的银行集团恢复计划。
下列情况下,银行无权向股东或他人支付股息:
· 该银行违反且不符合审慎监管相关规定;
· 该支付行为将导致其破产或产生破产迹象;
· 该银行不符合中央银行的要求;
· 中央银行要求不得分配利润。
下列情况下,银行分配利润还需取得中央银行的批准:
· 支付股息的总额超过银行总股本的10%;
· 当前或者上一季度出现财务亏损。
此外,银行还必须符合中央银行设定的有关于准备金的强制性要求。
就与非银行关联人签订合同而言,禁止银行以比之更有利的条件与银行关联人进行交易。(第216-I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1996年4月25日)
审慎性要求
审慎性要求的标准由中央银行制定,其包括:
· 资本充足率;
· 单一借款人或一组关联借款人的最大风险水平;
· 大额信贷的最高风险和投资的最大金额;
· 行业集中度系数;
· 流动性比率;
· 银行关联人的最高风险水平;
· 无担保贷款(裸贷)的最大金额;
· 对银行资产质量进行分类和评估的要求,在分类体系基础上为银行资产潜在损失建立准备金的要求;
· 计算银行资产收益率和将其计入银行收入的要求;
· 在法人注册资本中所占股权及有价证券的最高限额;
· 取得和持有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条件;
· 开放性货币头寸限制及其他规则(第216-I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1996年4月25日)。
审慎监管
中央银行履行审慎监管职能旨在预防特定的银行经营性风险。即监管银行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监管银行在遵守审慎监管要求框架下所应用的制度和策略。要求银行提供内部管理机制、会计记录和行政程序等方面的信息以验证银行是否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中央银行对银行相关制度和策略进行审查和评估无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通知。
审慎监管程序包括:
· 中央银行监督和资源配置;
· 确定需要额外监管的银行的程序;
· 银行检查计划。
中央银行可自行决定增加检查频率,并对某些风险进行专题检查(第216-I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1996年4月25日)。
并表监管
如一银行集团成立且中央银行将该银行定义为母银行或该银行集团成员,中央银行必须对其实施并表监管。需要注意的是,该银行只能是一个银行集团的成员(第216-I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1996年4月25日)。
银行的注册登记和许可
银行的许可流程包括两个阶段:
· 取得中央银行的预先核准:
设立人须在签署设立协议后一个月内向中央银行提交申请以取得设立银行的预先核准。中央银行将在一个月内审查设立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并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预先核准的决定。取得预先核准后,设立人将采取技术组织措施以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册登记。与之前的实践不同,目前的银行经营许可还包括对银行投资业务的许可。
· 银行的注册登记:
银行自在中央银行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同时取得经营许可证。注册登记之日前以银行的名义从事的银行业务无效(第3252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委员会条例》,2020年6月30日)。
代表处设立认证
外国银行在乌兹别克斯坦开设代表处首先需要取得认证,特别是需取得中央银行的许可,才能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开展银行业务。外国银行在乌兹别克斯坦开设代表处的条件是在本国经营五年及以上,并且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财务状况。此外,在离岸区注册的银行无法在乌兹别克斯坦开设代表处。中央银行将在一个月内对银行的认证做出决定。并做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银行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的有效期为3年,但不可续展(由CBB批准、司法部于1883年12月23日登记备案的第1883号条例)。
中央银行结算系统
银行间结算系统需要有效的监管和组织。以此为目的,中央银行创建了一个清算结算系统,正式名称为“银行间通用清算信息系统”。
隔夜拆借
中央银行在商业银行进行存款业务,即从商业银行吸收资金进行储蓄。存款业务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本国货币(乌兹别克斯坦苏姆)进行。此种业务参照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协议进行。
进行存款业务,商业银行须满足以下条件:
· 按时且完全满足中央银行关于法定准备金的要求。即,银行应每月至少一次分析准备金是否覆盖银行可能的资产损失(司法部于2015年7月14日登记备案的第2696号CBB附录);
· 对中央银行无逾期债务。
开展存款业务的申请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
存款业务的类型有两种:
· 存款拍卖:有关存款拍卖的信息将在三日内在中央银行的官方网站上发布。商业银行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送申请。
· 固定利率的存款业务:
“隔夜” –存款业务,一个工作日内;
“1周” –存款业务,七日内;
“2周” –存款业务,为期十四日;
“1个月” –存款业务,一个月内;
“3个月” –存款业务,为期三个月(司法部于2018年10月25日登记备案的第3079号《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共同执行CBB有关存款业务程序决议的规定》)。
开设往来账户
银行可以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以本币和外币开设往来账户,也可以在境内银行开设往来账户。
银行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注册登记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可以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的结算中心以本币或外币开设往来帐户。
非境内银行也可以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开设往来账户。
中央银行发行债券
中央银行可以在商业银行间发行债券,发行活动以拍卖方式进行。
有关拍卖中债券发行的信息将在拍卖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内发布在中央银行的网站上。
中央银行将为每个交易者分配一个注册号,以保存债券和交易记录。
有关拍卖结果的信息将发布于中央银行的官方网站和货币兑换网站上(司法部于2018年10月30日登记备案的第3080号CBB决议附录)。
银行在境外开户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第56号决议附录3,通常境内法人在境外开户需征得中央银行准许。不过根据上述文件,授权银行有权在境外银行开设往来账户和其他账户。授权银行是指获准开展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另外,根据总统法令,向商业银行发放外汇交易许可证的做法已被取消。即商业银行外币业务是根据其银行执照(第5177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2017年9月2日)进行的。因此,商业银行有权凭其银行执照在国外开立账户而无需取得中央银行的许可。
反垄断机构的预先核准
在下列情况下,需要取得反垄断机构的预先核准:
· 涉及法人或自然人持有银行50%以上股权份额的交易;
· 参与交易的各方最近一个自然年的资产总账面价值或货物销售总收入超过基本估计值的十万倍或交易的一方是在商品市场或金融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实体。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的预先核准
在下列情况下,需取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的预先核准:
· 收购20%以上的银行股份
· 收购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银行的股份
· 银行重组
· 银行自愿清算
· 银行购买自有股份
· 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 设立附属银行、分行、代表处,参与海外银行的创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第56号决议附录1,2014年3月10日)。
申请批准所需的文件由申请方(银行)向中央银行通过邮寄或电子形式提交。如果文件以电子方式提交,则必须通过电子数字签名予以确认。
中央银行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审议文件和签发许可性质的文件。向中央银行申请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中央银行结论的发布
各银行必须取得中央银行作出的关于不动产、设备、收银机及其他硬件的合规意见。申请人(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为征求意见,应向中央银行主管地方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主管部门负责人在收到申请和文件后,应成立工作组负责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中央银行的要求和条件。根据工作组的审查结果,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给出适当的结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第56号决议附录5,2014年3月10日)。
取得外币和(或)本币现金进出口许可
当商业银行打算以现金形式进出口外币和(或)本币时,应对每一笔业务签发外国货币和(或)本币的进出口许可。由银行向中央银行提出申请,中央银行审查申请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第56号决议附录4,2014年3月10日)。
银行有权在证券市场上以投资中介机构、投资资产管理人和投资顾问的身份从事专业业务(以下简称“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在获准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后从事相应业务;不再需要单独的许可。
银行开展业务的要求
· 银行开展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 作为投资中介机构,银行有义务在中央证券存管处保存每个客户的证券和资金记录;
· 银行必须有处理投资问题的独立部门。该部门的员工应持有证券业务从业证书。此外,该部门领导必须持有1类证书。资本市场发展部门负责制定该种证书的颁发程序;
· 在注册证券场外交易时,银行须遵守保存该等交易登记册的规定,并向资本市场发展部门提供有关已登记交易的资料(司法部于2008年4月2日登记备案的第1782号决议条例)。
银行开展业务的信息披露
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开展业务的银行应提供:
· 国家注册登记文件副本;
· 开展银行业务的执照副本;
· 注册资本的相关信息;
· 投资者购买的证券(招股说明书)的国家登记信息;
· 证券交易结果报告(第ZRU-163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四十五条,2008年7月22日)。
银行亦应于下列交易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资本市场发展部门提交书面信息报告:
· 在一定条件下与同一证券发行人进行一次性证券交易;
· 在一个季度中仅与同一个证券发行人交易。
· 此外,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资本市场发展部门提供以下信息:
· 资产负债表副本;
· 关于自有资产和投资资产年平均价值的报告(司法部于2012年7月31日登记备案的第2383号法令)。
除信息披露要求外,银行还必须遵守银行保密相关法律。
· 于1996年4月25日生效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216-I号《银行及银行业务法》,;
· 于1995年12月21日生效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54-I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于2014年10月3日通过的第56号“关于批准《银行业企业法人通过许可程序的程序条例》的决议”,
· 中央银行理事会于2013年4月4日通过的第2570号决议,司法部于2014年4月4日登记备案的第2570号“关于批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结算和清算系统条例》的决议”;
· 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理事会于2020年6月30日颁布的第3252号《关于银行业准入的程序和条件的规定》;
· 经中央银行理事会于2008年11月22日决议批准的第26/6号规定,司法部于2008年12月23号登记备案,第1883号;
· 经中央银行理事会于2008年8月14日决议批准的第17/3号规定,司法部于2008年9月23日登记备案,第1858号;
· 经中央银行理事会于2018年9月22日决议批准的第30/14号规定,司法部于2018年10月25日登记备案,第3080号;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银行账户设立指导,经中央银行理事会于2009年3月16日批准的第7/2号决议,司法部于2009年4月27日登记备案,第1948号;
· 中央银行理事会于2018年3月31日通过的第12/12号决议附录,司法部于2018年5月12日登记备案,第3010号;
· 中央银行理事会于2015年7月13日通过的第14/5号决议附录,司法部于2015年7月14日登记备案,第2696号。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银行(以下简称“RUz”)是以股份公司的形式设立的。(司法部于2009年10月8日登记备案的CBB条例中关于银行活动登记和许可的规定)。
作者:乌兹别克斯坦Azizov & Partners, Advocates律师事务所
翻译: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杨靖瑶 AYA ISABELLE GNAMIAN
审校: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罗澄杰 | 方象知产涉外知产&信息研究室 苏燕
编辑:方象知产涉外知产&信息研究室 蔡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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