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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通“技”令丨江苏新中环保破产案例

发表时间:2018-10-29 16:56

摘要:“2018年最值得关注的技术价值密集型破产企业”之五。



2018年最值得关注的技术价值密集型破产企业系列文章在创作过程中得到了破产法学者和从业人士的广泛支持,在此向关心方象知产研究院的朋友们致以问候。

特别感谢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教授对我院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贺丹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被宣告破产的企业可能仍然持有大量专利技术,通过对其技术布局、技术特征的分析,从中发掘出高价值技术资产,是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和进行特别技术投资的重要前提。



2016113日,张家港市鹏飞液压气动成套设备厂以债务人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中环保)拖欠巨额逾期贷款和供应商货款、自2015年起至2016年间持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1118日裁定新中环保和关联公司江苏新中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中投资)一并破产清算。其后,破产管理人从维护新中环保资质等无形资产价值出发,提出破产转重整的议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但遗憾的是,到会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虽有60.84%同意重整,但未达到三分之二多数。法院认为,债务人新中环保和新中投资确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质虽有价值,新中环保和新中投资的债权人对重整挽救没有共同的意愿和信心,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830日裁定宣告新中环保和新中投资破产。


在破产宣告的裁定中,法院认为新中环保资质确有价值,却并未对二破产公司的专利等其他无形资产价值予以直观评价。那么,新中环保的专利技术价值几何,能给债权人获偿带来怎样的可能性,正是本文想要探讨的问题:


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张家港市新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要从事燃煤烟气除尘设备、脱硫脱硝装置的设计开发和推广应用。是一家比较早介入环保行业的企业,曾经是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也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和骨干企业。


方象知产信息研究院对新中环保申请的专利进行了梳理。


新中环保从20058月开始申请第一批专利,一直持续到20161月,十一年间共计申请了专利160件,全部都是在国内申请,其中包括实用新型81件,发明申请79件。


1:新中环保公司专利技术分支随时间的变化趋势

来源:方象知产研究院


1是根据上述160件专利做出的新中环保的专利技术分支(研究方向)随时间的变化趋势图。从图中可以看出,新中环保的专利主要(86件)集中在分类号B01D46(专门用于把弥散粒子从气体或蒸气中分离出来的经过改进的过滤器和过滤方法)领域内,对应的是烟气除尘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的设计。


另外,还有22件专利集中在分类号B01D53(气体或蒸气的分离;从气体中回收挥发性溶剂的气;废气例如发动机废气、烟气、烟雾、烟道气或气溶胶的化学或生物净化),以及16件专利集中在B01D50(用于从气体或气中分离粒子的组合器械)范围,前者主要对应的是烟气脱硝脱硫领域,后者对应的主要是烟气油污分离等领域,同样也都是新中环保研发的重要方向。


在上述81件实用新型专利中,当前有效的有35件。而在79件发明专利中,获授权的有29件,其中两件已经失效,因此当前有效的发明专利还有27件。


这些当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技术内容主要涉及除尘器、除灰装置、烟气油污分离装置、烟气脱硝装置、烟气脱硫装置及相应的方法和辅助结构,如滤料生产方法、液氨制氨水装置、烟气布风结构、进料装置、烟气冷却装置、喷吹系统、喷吹控制方法、气体混合器、袋笼结构、阀门等。


通过对上述专利的梳理,可以得出以下分析结论。


1烟气环保处理的专利布局全面


新中环保对烟气环保处理的布局还是比较全面的,不仅覆盖了除尘、除油污、脱硝(脱除氮氧化物NOx)和脱硫(脱除硫氧化物SOx)等多个重要的烟气处理方向,并设计了多种相应的通用设备,而且还对各种烟气处理设备进行了细化分支研究,比如多种除尘器、针对除尘器的清灰装置、烟气布风装置、处理剂进料装置、烟气冷却装置、喷吹系统等,这些设备和辅助结构的设计有助于提高烟气处理的效率,达到一个比较好的环保效果,而且可以形成比较完善的烟气处理工艺。




2烟气除尘技术流程完整


新中环保的专利布局更多的集中在烟气除尘方面,不仅涉及到多种不同类型的除尘器(如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旋风除尘器、脉冲布袋除尘器、重力惯性袋式复合除尘器和电袋复合式除尘器等),还体现在对除尘器的相关部件(如布袋袋笼结构、滤袋布局、滤袋材料,烟道结构等)的不断改造升级上。此外,对于除尘过程的后续步骤——灰尘处理方面,也设计了清灰装置、碎灰装置、卸灰装置等,从而可以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烟气除尘流程。


3烟气脱硝、脱硫方面有突出技术


在使用氨作为还原剂对烟气进行脱硝处理方面,新中环保设计了氨气空气混合器、双流体喷枪、液氨制氨水装置、氨水溶液输送和稀释装置以及压缩空气与氨水溶液计量分配装置以降低成本或者达到一个高效的烟气脱硝处理。


以一篇应用价值较高的授权专利——一种液氨制氨水装置(CN103432919B)为例,来说明新中环保对烟气脱硝处理设备的改进。该篇专利通过设计液氨槽、软水槽和氨水反应器来即时生成氨水还原剂,从而避免了直接使用现成氨水造成的高运输成本和高生产成本,也避免了将固体尿素热解成氨水工艺对热解设备的高要求。同时在氨水出口管路上设置了温度密度控制器以及在氨水反应器内设置了换热器来控制氨水的温度进而控制脱硝反应的温度,从而达到运行维护成本低、不受外界环境温度的影响,可以连续生产氨水以及生产效率高的优点。


在烟气脱硫处理方面,新中环保主要设计了预洗涤装置、石灰石消化装置、吸收塔传输层结构、多管加速结构、返料装置、空气斜槽等来降低能耗和提高脱硫效率。


4烟气处理工艺提升方面存在不足


新中环保对烟气环保处理的专利主要集中在按照传统的处理方法进行相应的设备设计上,而对烟气处理工艺的提升却显得不足。


比如在烟气除尘方面,新中环保的专利包括了多种形式的除尘器,涉及到静电除尘、袋式除尘和电袋复合除尘等多种传统除尘技术,却没有研究一些适用于较新的烟气除尘技术的设备,如聚并技术、湿式电除尘技术、旋转电极技术、高频电源技术等。


又比如在烟气脱硝方面,新中环保采用了尿素和氨水作为还原剂来脱除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也提到了采用SCR(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来脱硝,但对于SCR所需要的脱硝催化剂却丝毫没有提及。


再比如烟气脱硫方面,新中环保主要采用了石灰石进行干法脱硫,但对石灰石/石膏法、氨法,碱-石灰双减法和海水脱硫等湿法脱硫技术却鲜有涉及,而湿法脱硫一般却显示出更快的脱硫反应速度和更高的脱硫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新中环保引用率最高(9次)的一件专利CN101254932A一种镁法脱硫过程中亚硫酸镁的制备工艺)属于氧化镁法湿法脱硫技术,早在2007年就提出了申请(即国内申请时间较早),且在2009年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但数据库显示除了屡次提出费用减缓请求书,后来却不知何故自行申请撤回,之后也再未有氧化镁法湿法脱硫方面的专利申请,而仅在专利CN201157741Y(烟气脱硫预洗涤装置)中对前述技术有所提及。其实镁法脱硫的效率还是比较高的,新中环保不知为何不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


在应用领域上,新中环保一直致力于燃煤锅炉烟气的处理,后期出现了对生物质锅炉烟气的处理,如2014年申请的专利CN203990205U(生物质锅炉油污吸附分离装置)。


烟气脱尘、脱油污、脱硫和脱硝是可以综合处理的,特别是在脱尘之后进行脱硫和脱硝的同时处理,然而新中环保在这方面的研究却显的不够。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新中环保在烟气处理设备方面,稳打稳扎,做了基础、全面而充分的研究,但是在烟气处理技术方面,以及紧随烟气处理技术的发展而改进相应设备方面还有所欠缺。


当前新中环保和新中投资均已被破产宣告。如何从公司目前剩余的大量专利中发掘出高价值技术资产,将成为提高债权人清偿率的重要希望。随着破产企业技术价值分析的发展,必将有越来越多的破产管理人、债权人逐步认识破产公司的技术价值,从而在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公司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等方面实现更多的可能。


——END——


创作团队:方象知产研究院技术价值分析团队

主笔:贺丹、李晓、吴晨凌、严海燕等

责任编辑:王鹏



附:宣告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中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213-2


2016113日,张家港市鹏飞液压气动成套设备厂以债务人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中环保)拖欠巨额逾期贷款和供应商货款、自2015年起至2016年间持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1118日裁定新中环保和关联公司江苏新中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中投资)一并破产清算。


查明:


债务人新中环保由新中投资以及刘晶等16位自然人出资举办,注册资本5250万元。新中投资注册登记于2007521日,出资人为陈松、刘晶(夫妻关系),注册资本1018万。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松,财务和人员混同,均因资金链断裂于20167月停业。


经审计,截止20161130日,两公司资产总额17606万元、负债总额59275万元,资不抵债41669万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从维护新中环保资质等无形资产价值出发,提出破产转重整的议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到会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虽有60.84%同意重整,但未达到三分之二多数。

本院认为:债务人新中环保和新中投资确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质虽有价值,但债权人对重整挽救没有共同的意愿和信心,债务人只能通过破产清算来清偿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中投资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赵艳洁


审判员  季建华


审判员    


0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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